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自我派遣的规定与处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9-19

        一、工程企业是否能够进行自我派遣?

  根据行业规范第67条规定,工程企业不得设立弱电系统工程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派遣劳务最显著地特征就是经过弱电系统工程公司的介入,令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在派遣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集成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工程企业之间。弱电系统工程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实,工程企业自己进行与直接用工是无异于直接用工的,他们就是利用派遣用工便利来降低用工成本,避开要对劳动者承担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支付给弱电系统工程公司费用的义务与责任,间接剥削劳动者利益。因此,行业规范明确规定了工程企业不得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同时,行业规范实施条例强调,工程企业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行业规范规定的不符设立的集成公司。也就是说,工程企业不得进行自我排遣。



  二、企业如果自我派遣的话,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行业规范的规定弱电系统工程单位、工程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其弱电系统工程业务经营许可证。工程企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工程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