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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哪些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时间:2017-06-06 14:08:24 点击:123
来源:本站添加时间:2017/3/5 点击:1
1、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没有委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消费者没有委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费用的;

(四)共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他消费者已委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消费者拒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他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消费者自行辩护,由于懂得不多,行动受限制,往往效果不是很好。而律师可以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等,应该来说律师作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比较好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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