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系统使用者的义务:
1、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相应的系统操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2、告知系统使用者的操作要求和数据管理规范;
3、支付系统维护费用、升级费用,提供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技术支持;
4、对在岗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范和数据安全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服务的,实行正常的技术支持与系统升级机制。
用户不得将系统管理权限擅自转交给其他单位。电子监控服务单位和用户不得向系统使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对服务单位的审查义务
1、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与行业认证。
2、电子监控服务单位应当与系统操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且协议期限应在二年以上。
用户对服务单位的审查义务看似多余,但事实上是防范自身风险的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在系统使用期间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害的,电子监控服务单位与用户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